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校的名称是哈尔滨兰河技工学校。学校标识为红蓝两种颜色合成的L、H字母组合,即为兰河开头字母。L寓意呼兰河,H寓意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并举。
第二条 本学校的性质是自愿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三条 本学校的宗旨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教育厅以及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社会培养素质型、复合型、开拓型的前卫、实用科技人才。
第四条 本学校的批准部门是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登记机关是哈尔滨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学校党支部隶属中共哈尔滨市呼兰区教育党委。
第五条 本学校的处所地为哈尔滨市呼兰区东府路269号。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校的举办者:魏鑫。
第七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会成员与校长人选;
(三)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学校开办资金:300万元;出资者:魏鑫。
第九条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是:以技工教育为主体,兼以成人专、本科学历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等多层次办学。本学校的办学特色为:校企结合、订单培养、高薪就业、法律公证。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本学校设董事会。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其成员为董事长1人,董事2-4人。
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选产生)及有关单位推举的人员担任。
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者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学校章程;
(二)决定业务活动计划及重大活动的安排;
(三)筹集办学资金;
(四)审议和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本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校长等校级领导、校中层领导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确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标准;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随时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行使部分职权。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学校章程的修改;
(二)制定发展规划,决定增加或减少资金方案;
(三)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四)重大人事任免;
(五)学校的重大活动安排。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必须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字。
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监督学校各项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以法人代表身份代表本单位对外交往。
第十七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如下职权:
(一)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学校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八条 本学校经费来源:举办者出资300万元。
第十九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 本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
第二十七条 本学校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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